問:請問占用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進行文藝表演的行政處罰如何?
答:《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車位、公共廣場、公共綠地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進行文藝表演。
法律責任適用條款: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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