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或違法行為名稱 |
開平市信迪染整廠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甄錦超作為該公司企管部經(jīng)理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主要表現(xiàn)為:1.未嚴格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要求,規(guī)范落實高處作業(yè)審批;2.未嚴格落實公司崗位安全生產職責,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作業(yè),執(zhí)行安全生產各項禁令,保證施工作業(yè)人員不違章作業(yè)的職責要求,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 |
對應權責清單中的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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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請說明理由和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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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公示的信息項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甄錦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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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身份代碼 |
440724196*****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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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開平長沙信迪染整廠有限公司“11·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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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文書編號 |
(開平)應急罰〔202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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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 |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類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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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及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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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果 |
決定對其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即人民幣26149.60元(貳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陸角零分)的行政處罰(上一年年收入為1307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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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時間 |
2024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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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開平市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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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項,請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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