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識】利用社保補繳詐騙十幾萬元!這些騙保行為千萬要警惕
發(fā)布日期:2022-01-30 15:38
來源:江門社保
打印
【字體:
小
中
大】
內容導航:
社?;馂槿嗣?/p>
基金安全人人護
面對欺詐騙保行為
我們要小心再小心
首先就要學會怎么識別
2個案例帶大家看懂
編造虛假資料辦理社保補繳
的騙保行為
編造虛假資料辦理社保補繳
案例一
從2011年10月份開始,廉江市水泥廠(以下簡稱“水泥廠”)留守人員李*浩,為謀取個人利益,先后為陳某英等五名社會人員,以水泥廠臨時工的名義辦理了社會保險補繳手續(xù);另外為葉**娣等十人以水泥廠臨時工身份辦理了社會保險補繳手續(xù),并收取其每人的報名費和補繳社保費20000元至30000元不等。李*浩收集陳某英等五名社會人員的身份資料和報名費、補繳社保費后,通過水泥廠工作人員制表,為上述人員假冒水泥廠臨時工的身份,辦理了社保補繳手續(xù),詐騙了廉江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社會保險基金155407.5元。 李*浩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基本養(yǎng)老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李*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案例二
余*香于1982年初至1991年6月份期間與其丈夫林某某一起到原海南省XXXX農場參加農場工作,原系該農場職工,后返回澄海。2011年前后,余*香因不是“知青”身份,需要連續(xù)6年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才能領取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金。為提前領取社會保險金,余*香委托“隆城伯”(在逃)用偽造虛假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號碼440************582)及“知青”身份工作履歷,向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澄海分局申請辦理一次性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28027.8元,并于2011年5月份開始領取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金。至2020年2月份,余*香共騙領社會保險待遇139980.8元。余*香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領社會保險待遇,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余*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1)粵0515刑初11號
除了編造虛假資料欺詐騙保的行為
以下幾種欺詐騙保行為類型
也千萬要警惕
欺詐騙保行為的類型
《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四十四條明確單位或者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包括以下八種情形:
01 通過虛構勞動關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鑒定意見等方式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02 通過偽造變造年齡、特殊工種資料、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工檔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辦理資格確認或者申領待遇等,違規(guī)增加視同繳費年限、獲取養(yǎng)老保險待遇資格條件,騙取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03 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04 通過偽造、變造就醫(yī)資料、票據(jù)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y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05 工傷醫(y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通過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記錄、病歷、報告、處方等就醫(yī)資料或者醫(yī)療費票據(jù)等,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幫助他人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06 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騙取工傷保險專項費用支出、失業(yè)保險基金支出的;
07 已重新就業(yè)、服兵役等喪失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資格條件,但仍通過虛假承諾等方式虛構事實進行資格認證,騙取失業(yè)保險待遇的;
08 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